屏東縣南極星童軍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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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概要[]

  • 籃球是兩隊比賽的遊戲,每隊各有球員五人。遊戲的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籃內,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。球可向任何方向傳、投、撥、滾或運球,惟必須合乎下述規則的規定。

球場面積[]

  • 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。其球場面積須長28公尺,寬15公尺,由界線內緣量起。

球隊[]

  1. 在四節十分賽制或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,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合格的球員。
  2. 一位為隊長,應為該球隊合格之球員。每隊派五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,且可按規定替補球員。

教練[]

  • 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前十分鐘,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證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和號碼,同時指派其最先上場的五位球員。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。

比賽規則[]

  • 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:每節十分鐘。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,中間休息時間為二分鐘。第二節賽完後第三節開始前,中間休息十分鐘。

比賽時間[]

  1. 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,以中圈跳球開始;在每一節及每一延時賽開始時,也應執行同樣跳球程序。
  2. 比賽開始時,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,球賽不得開始。在比賽時間十五分鐘後,該隊仍不足五人時,則應判令該隊棄權,由對隊獲勝。

球的狀態[]

  • 遇下列情形,即成死球,當:
  1. 投球合法中籃後
  2. 活球或繼續比賽時,一位職員鳴笛。
  3. 罰球時,球已確定不能中籃,而:A、罰球後又另有罰球。B、罰球之後附帶其他罰球。C、活球時,二十四秒信號響起。D、每一節時間終了。

中籃及計分[]

  1.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,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,稱為「中籃」
  2. 「中籃」係指攻進對方的籃,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:(1)罰球「中籃」算一分(2)投球「中籃」算兩分(3)在三分線外投球「中籃」算三分(4)投中某隊所攻擊的敵籃,即為該隊得兩分
  3. 如果球在偶然的機會中,由籃圈下方進入籃圈時,即成為「死球」,然後在就近的罰球圈跳球,恢復比賽。假如球員故意將球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,則應判「違例」,由對隊在違例發生處最近邊線外,擲界外球,恢復比賽
  • 詮釋:試投三分球時,當球觸及籃圈落下的球,不在籃圈、籃板範圍內之後,即失去其三分球資格,進攻或防守球員均可合法觸及

攻守球員觸及向籃落下的球(比賽時間內)[]

  1. 投籃時,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,在限制區上空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
  2. 若為進攻隊違例:投中無效,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
  3. 若為防守隊違例:(1)判由對隊得二分,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,則判得三分(2)若投中有效,則由對隊在端線後發界外球,恢復比賽。

例外:對於教練技術犯規,球員故意或奪權犯規的罰球,則不論罰中與否,均由主罰隊的任何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點外擲球入界

比賽的勝負[]

  • 比賽結果,以在比賽時間內全場中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

球隊棄權判完失敗[]

  • 若:
  1. 在裁判命令比賽開始後,拒絕出場或阻撓比賽
  2. 在比賽開始十五分鐘後,球隊若缺席或不足五人

得分相等與延長賽[]

  1. 下半時終了時,如兩隊得分相等,應即繼續比賽,並得舉行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的延時賽,以決勝負
  2. 在第一次延時賽前應重行選籃,其後每次延時賽均換籃一次
  3. 每一延時賽開始前,須有兩分鐘的休息。每一延時賽應以中圈跳球開始

比賽時間終了[]

  1. 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
  2. 每次比賽時或每延時賽時間終了之際,含有罰球的犯規幾乎發生在計時員的信號同時或稍前一剎那,則應立刻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
  3. 在比賽時間即將終了前的投籃,如在信號發出前球已在空中,投中有效
  4. 如果球觸及籃圈彈起而後中籃,則投中有效;若球觸及籃圈後,任何一隊之球員觸及球,應宣判違例。如違例者為防守球員,則以中籃論,算兩分或三分
  5. 如為進攻球員,則成死球,若投中,得分不計。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止

請求暫停[]

  1. 每隊在每節內得請求一次暫停,第四節可請求二次暫停
  2. 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之暫停不得保留於下半時或延時賽使用
  3. 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,但應親自到記錄台請求暫停,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
  • 備註:每次應給予一分鐘時間

替補[]

  1. 替補員入場前,應先報告記錄員,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
  2. 在下列情況,記錄員應儘速鳴笛響信號,指示請求替補:(1)球成死球(2)正當停錶時,及(3)當裁判宣判犯規,並向記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
  3. 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: (1)違例發生後,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。(在此情況下,發界外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,對隊亦可請求替補)。(2)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,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A、此項替補必須在第一次罰球,或僅只一次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。 B、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,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之後,因另一個犯規罰球則,球成為或仍為死球。 C、跳球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員替補。 D、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,才能取消替補

三秒鐘規則[]

  1. 當一隊控球時,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隊之禁區域內,超過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
  2. 三秒鐘的限制,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,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制球的一舜間起計算
  3. 三秒規則不適用於:(A)投籃時球在空中(B)雙方爭奪籃板球時(C)球成死球時
  4. 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,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,得予以寬容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  5. 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

五秒鐘規則[]

  1. 當一隊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、投、拍、滾或運球時,則宣佈違例
  2. 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

四節制八秒內規則[]

  1. 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隊,必須在八秒鐘以內使球進入前場
  2. 球觸及中線或觸及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,即認為球進入前場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  3. 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

24秒規則[]

  • 四節制---球在空中二十四秒同時響起時投籃、中籃,球進算;球不進換對隊在邊線發球
  1. 二十四秒計時器的信號,表示該球隊未能在二十四秒內投籃。(1)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,因某些事項而停止,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二十四秒。(2)若球僅對手觸及,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,不得重新計算二十四秒。
  2. 二十四秒計時器必須停止,但不得重新設定,當:(1)球出界,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(2)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
  3. 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

球回後場[]

  1. 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,不得使球回至後場
  2.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,視為球回後場:當球回後場之前,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,該球已經觸及後場,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
  3. 此種限制,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;包括擲界外球

違例[]

  • 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

犯規[]

  1. 球員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的違規,稱為「犯規」
  2. 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,並按照規則中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

違例或犯規後的恢復比賽[]

  • 違反規則成死球後恢復比賽的方式為:
  1. 由界外擲球進場
  2. 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

對正在投籃的球員犯規[]

  1. 對方球員向某球員犯規,該球員已在犯規發生前開始投籃動作,結果投中時即中籃有效加罰一球
  2. 唯當鳴笛時,該球員必須正在繼續或開始投籃動作;如鳴笛後始行重新投籃,則投中無效

球員五次犯規[]

  • 在比賽中,球員犯滿五次犯規,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,應自動退出比賽

球隊犯規[]

  1. 四節(十分鐘)賽制:每一節(十分鐘)內,每隊球員侵人犯規滿四次時:(1)其後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應判罰球兩次,由被犯球員主罰(2)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,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
  2. 決勝期所有犯規,均應累計於最後一節或下半場


--Nekkibasara 05:50 2006年十二月20日 (UTC)載著夢想的歌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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